安全生产责任险

发布时间:2019-06-20 14:51:2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其雇员人身伤亡(包括医疗费用);

2、第三者人身伤亡(包括医疗费用)和直接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在紧急抢险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鉴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

(三)10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四)清理现场费用;

(五)事故鉴定费用。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医疗费用


保险人赔偿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非自费药费;

(2) 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就诊。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赔偿标准


(一)死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二)伤残:对雇员和第三者,分别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证明,按保险合同《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