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1-01-16 16:22:52

校方责任保险


一、基本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


二、基本原则

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  织学生参加教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确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确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生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员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4)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5)学生拥挤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7)发生依法就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生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


校方综合防范保障保险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在投保了本公司校方责任险后可附加本保险保障方案。


一、承保险种:

校方责任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二、保障内容:

1、因学校内食堂或小卖店(有相应资质),向学生提供的与其经营性质相符合的食品所导致的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注册学生因在校内感染特定传染病造成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学校为控制该传染病所产生的防预费用以及教职工在处置该传染病时感染传染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在校注册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投保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4、投保学校注册学生在被保险学校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由于注册学生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在投保学校负责管理范围内,由于投保学校的疏忽或过失造成非本校的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非校内或校方组织活动中学生因非疾病原因死亡或残疾的,政府主管部门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死亡学生家庭经济上的支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给予赔偿。

7、在行政区域内注册学生因疾病死亡,如该生家庭困难,政府部门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亡学生家庭经济上的支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给予赔付。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所投保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4、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5、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二、扩展责任

1、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指保险但载明的教职员工因残疾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缺岗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被保险人用于聘用其他人员暂时接替该教职员工所花费的费用。


2、校方补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并与教学有关的场所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到来自校外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教职员工或其代理人向学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学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5、医疗费用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意外伤害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而支出和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按所在地医保报销标准进行赔偿。(门诊费不做扣除)


医疗费用范围:

保险人赔偿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 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济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就诊。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医院】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6、附加“突发疾病48小时内身故或残疾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发病48小时内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所涉及到的工作时间与场所均应包含在保险责任内】


7、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8、交通工具意外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船舶、汽车),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9、因公受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所产生医疗费用。


10、扩展食品卫生责任

被保险学校所投保的雇员在被保险学校已向我公司投过食品卫生责任险的食堂就餐,因食堂其经营性质相符合的食品导致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11、其他工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标准

职工因公致残,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公死亡。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赔偿处理

1、无需经过工伤鉴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在医疗责任限额内赔付。非承保学校地区的按其因公出差标准的50%核定。


监护人责任险


一、保障对象

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二、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合理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