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管铺设一切险

发布时间:2019-06-21 19:59:23

产品简介:

该险种承保与油管铺设有关的财产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


产品条款:

一、被保险人:


二、代表本身:


三、发生损失,赔款付给:


四、保险金额:


五、承保期限:根据后附格式与说明,自     中午起到     中午止的十二个月,以承保的危险所在地的当地标准时间为准。


六、鉴于本条款规定和     


七、被保险财产:


八、鉴于本保险凭证或保险单以降低费率承保,兹同意对每一项损失及费用,如果索赔,除全损和推定全损外,均应报告并分别理算,经理算的损失一旦确定后,应从其金额中扣除。根据本条款,每次事故应单独处理。但同一事故的发生而引起的一系列损失,应视作是一次事故。


九、本保险凭证或保单,根据其中规定和条件承保由于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被承保财物的直接物质损失的风险。但因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罢工、骚乱、民变:直接由于罢工者、封闭工厂的工人及参与工潮、骚动,或民变的人对被保财产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对于内战、革命、叛变或起义或由此产生的内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延误、扣留、丧失使用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本条款承保责任可在任何时候出具的七天后生效的注销通知书予以注销。


十、无论本保险条款的内容有无矛盾之处,本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对于下述损失不予负责:

1.磨损、变质、塌陷、水流冲刷海床、海水卵石的摩擦、金属疲劳、机器损坏、气温变化、腐蚀、生锈、电解、设计错误所引起的损失,因内在缺陷造成的灭失或损坏的修理或更换费用。

2.油管内的油。

3.由于电路损坏或干扰而造成发电机、振荡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损失。但对于因此而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或不属本除外责任条款内的并所指明的电气设备外部的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仍予以负责。

4.由于延迟和丧失使用造成的损失,不论是被保风险引起与否。

5.地震、火山爆发,或由此产生的火灾、爆炸、海啸造成的损失。


十一、承保人只负责承保的油管和阴极防腐设备在扣除发生损失前财产贬值以后,按比例计算的修理费用或以同等材料置换损坏财物的费用。


十二、共保条款:被保险人对于承保财产应以不少于完好价值100%进行投保,否则,被保险人将自行成为其差额的承保人,承担损失的比例部分。如果本保险凭证或保单分别承保两个以上的项目,上述条件将分别适用每一项目。


十三、

1.施救费用:如本保险项下的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代理人、雇员、受托人,应在不损害本保险的情况下,并根据本保险中的条款责任进行起诉、劳务和出差,以维护被保财产或其部分,此费用将由保险人承担,但要根据保险凭证或保单条件办理。承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追偿、救助、保护被保财产的任何行为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

2.鉴于本保险的费率条件,承保人对灭火用的泡沫溶液,各种灭火材料的消耗、损毁和为灭火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均不予负责。对被保险人清除原属承保财产的部分物料、残遗物,不论是否法律规定或条例需要,承保人对此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


十四、承保人仅对被保险人所服务并有契约关系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此条款不适用于与被保险人无契约关系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的作业。


十五、只有当恢复和修理被保财产的费用超过其损失前的实际的保险价值时,才可按推定全损赔偿。


十六、承保人在任何情况下,对承保期限内全损前未经修理的损坏不负责任。


十七、对于油管的铲锈和油漆费用一律不能索赔。


十八、责任限额

1.在任何情况下,承保人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第四款所规定的保额,如果被保财产是若干单独项目,被保险人在每一事故中的责任除应符合下述第2项的规定外,应不超过各个承保项目的保额。

2.除上述规定外,如果每次事故中,保单列明的任何一承保项目的损失金额(包括施救费用)超过了其保额,承保人也负责赔偿不超过去25%的被保项目保额的施救费用。

在第十三款第2项所述的各项溶液、材料的损失和费用,承保人也不予负责。


十九、注销通知

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或以退回本保单方法,注销本保险,按通常短期费率计算保险费。承保人或其代表也可以书面形式发出不少于三十天后生效的注销通知,承保人在扣除应收取的保费外,剩余保费应即退还被保险人。不论哪方注销此保险,承保人应留取所规定的最低保费。


二十、战争险免责

即使与本保单的内容有矛盾之处,本保险对于下述原因引起的损失不予负责赔偿:捕获、扣留、拘捕、扣押或由此产生的后果或企图威胁;不论是和平时期或战时对承保财产的合法或非法的征用;任何敌对或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所引起的结果;不论是和平时期或战时,任何使用原子裂变或放射力武器引起的损失。


二十一、在保单期限内或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向承保人起诉的期限内,承保人有权检查有关所保财产项下的所有有关费用、修理、收入、开支的记录,承保人的代表在任何营业时间都可查阅这些记录。


二十二、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应在发生损失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提出,仲裁诉讼地点在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