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该险种以购车人为投保人、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承保购车人未能履行按期还款义务而造成贷款银行的损失。
产品条款:
(说明:本条款为深圳市通行条款)
*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为汽车新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贷款合同的从属合同。
第二条 投保人是指与汽车销售商订立购车合同并与贷款银行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借款人。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的投保人必须是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本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贷款银行。
第五条 本条款中提及的担保人是指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受购车人(投保人)的请求,为购车人所欠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者。
第六条 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投保本保险的汽车,须同时向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综合险(含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
* 保险责任
第八条 由于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行按期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购车人尚未还清的全部贷款本息,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责任免除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4、由于投保人购车手续不全;
5、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还款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等间接损失;
6、直接或间接由于银行方面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支付首期还贷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日止,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车辆销售价减去投保人已支付的首期车款(首期车款根据购车合同确定)之贷款本金。
* 保险费率
第十二条 保险年费率0.5%,保险期限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计算,费率为0.3%;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费率为0.5%。
*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险通知书;
2、本保险单正本;
3、《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4、《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5、《购车合同》
6、购车人的还款记录及凭证;
7、催款通知书副本
8、根据保险人要求协助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赔偿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止,购车人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规定以赔款。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 保险人履行了本保险项下的赔付责任后,被保险人应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同时协助保险人继续催收欠款,保险人依照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向投保人或担保人追偿。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处理追偿事宜。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在清偿保险人所给付被保险人赔款后,若有剩余,剩余部分应偿还被保险人尚未得到偿还的贷款,仍有剩余部分则再返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的贷款和分期付款申请及有关资信材料,对不符合贷款和分期付款条件的购车人应严格把关,购车贷款和分期付款申请手续经被保险人审查同意后,须提交保险人确认,方可给予贷款购车。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或居委会长期居住证明、《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担保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负责督促投保人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出现购车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人,共同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既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时,赔款应先支付购车合同中规定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欠款,剩余部分归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